对外担保是指中国境内机构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担保。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不得突破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一、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有什么
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有: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二、公司法之强制性条款是怎样规定的
公司法中的强制性条款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三、公司法人私自对外担保是否合法
公司法人私自对外担保的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法定代表人没有独立的资格以公司的名义向任何人提供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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