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维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祖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消费遇到纠纷该怎么办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解决消费争议的途径有5条,这5条途径任消费者自主选择:
1、是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2、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机构仲裁;
5、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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