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前保险公司员工陈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投保,又以虚构的人伤事故向保险公司报案骗保,6年间陈某以假冒身份骗保103起、非法获得理赔款63万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
陈某因犯保险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一、骗保险如何定?
不同的人骗保险的认定:
(1)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的,属于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依此获得保险公司赔款的,也属于骗保。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也都属于骗保。
骗保险的,属于违法行为,达到一定数额的,可构成保险诈骗罪。
二、保险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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