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虚开发票类犯罪的存在和危害,特别是企业为他人或自己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项目、金额、数量等与真实交易情况明显不符,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让他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供货人并不符合真实供货人。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也被认为是犯罪行为,即使介绍人并没有开具发票或者收受发票,只要其撮合行为促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预防和打击虚开发票类犯罪是非常重要的。
真实交易确实存在,但企业为他人或自己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项目、金额、数量等与真实交易情况明显不符,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让他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供货人并不符合真实供货人。介绍他人虚开。虽然介绍人并没有开具发票或者收受发票,但介绍人的撮合行为促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介绍人同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且介绍人最终是否收取介绍费用并不影响犯罪的认定。以上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虚开发票类犯罪。
发 票 作 废 后 能 否 再 次 开 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作废后不得再次开具。一旦发票作废,则表明该发票已经被开出来,如果再次开具,则违反了作废的规定。此外,发票作废后,如果需要开具新的发票,应当使用作废的发票号码。因此,对于发票作废后能否再次开具的问题,答案是否定的。
企业为他人或自己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项目、金额、数量等与真实交易情况明显不符,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让他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供货人并不符合真实供货人。介绍他人虚开,即使介绍人并没有开具发票或者收受发票,其撮合行为同样促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作废后不得再次开具。因此,对于发票作废后能否再次开具的问题,答案是否定的。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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