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债权转让必须遵守的程序如下:
(一)债权人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二)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二、债权转让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
(一)支付转让型。
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二)债务重组转让。
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这样转让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处理。
(三)伴随非货币性交易的转让。
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
(四)形成或有负债的转让。
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责任的转让行为。比如,用应收账款作抵押而进行的融资,表面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贷款方,但是,应收款项到期是否能够收回,在融资时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转让方而言,是一项或有负债。
三、债权转让有效的条件
(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四)必须有转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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