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离婚时将房子送给了前妻,而其父母却认为此房是他们花钱以儿子名义买的,儿子无权送人,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儿子和前儿媳退还房子。记者昨天从市一中院了解到,王先生父母的诉求被终审驳回。
王先生的父母在其结婚前,就以他的名义出资买了一处房屋。王先生入住后就与孙女士结婚,并共同居住。后因感情不和,王先生与孙女士离婚,约定将此房屋归孙女士所有。
半年后,孙女士却意外地收到法院送来的诉状和传票,这才知道,前公婆已将她与王先生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退还上述房屋。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父母出资以王先生的名义购买房屋时,王先生与孙女士并未结婚,该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协议确定归孙女士所有,缺乏法律依据,最后判决离婚协议中有关处分该房屋的内容无效。后孙女士提出上诉。
一中院认为,王先生的父母以王先生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王先生就是房屋购买人,至于购房款的来源,是另一法律关系。虽然尚未取得产权证,但购房合同及交款收据等证据足以证明权利人是王先生,因此王先生在离婚协议中对房屋进行处分是合法有效的。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父母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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