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李先生去世,无法偿还2万余元债务,今年4月,债权人邹先生要求李先生的两个子女替父还债。日前渝中区法院判决:由于超过诉讼时效,两子女可以不替父还钱。
39岁的邹先生诉称,2007年1月13日,李先生向他借款21600元,借条约定次年1月12日前还款,李先生一直没还钱。2011年4月,李先生死亡。为此他要求李先生的女儿33岁李兰(化名)、儿子21岁李化(化名)替父还债。
李兰姐弟表示,对父亲生前欠债2万余元不知情。另外,父亲去世3年后,邹先生才起诉,超过诉讼时效。邹先生辩称,他每年都要催款两三次,并有证人到庭作证。
法院认为,还款时间为2008年1月12日,诉讼时效到2010年1月12日届满。法院还认为,邹先生只有单独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诉讼时效中止的依据,也没有提出证据证明其催收事实,不能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依据。
日前,法院判决对邹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债务诉讼时效怎么计算
重庆君融律师事务所殷炬律师称,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未对债务的归还明确约定期限时,以债权人催收债务当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时效一般为两年。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了还款时间,从还款时间的次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时效为两年。催收债务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直接催收,发送书面催收函、发律师函,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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