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道路修建与拆除过程中的补偿标准经过进一步调整后如下:
首先,是关于房屋的补偿费用(即房屋重置费),这部分资金主要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者所遭受的损失,其具体补偿额度依据被拆迁房屋的构造及折旧程度进行划分,并按照每平米的单价来计算。
其次,是周转补偿费,这个支出主要用作弥补被拆迁房屋住户在临时居住环境或者寻找临时居所的不便,其补偿标准则根据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划分,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以及月份进行补给。
第三,是奖励性质的补偿费用,它主要是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能够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自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往郊区,或者不要求拆迁公司进行安置住房等。
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各种标准,则需要由各地人民政府依据本地的各种实际情况及其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同时,我们也可以通过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本以及新价格之间的相互关系,构建出以下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的计算公式:
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本×新价格。至于具体的计算标准,以下列出了两种常见情况供参考: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方式,即对被拆迁人所拥有的合法房产进行估值,再加上经过双方协商确定的房屋装修造价补偿或者是由专业机构估值得出的装修装饰补偿评估金额。在此基础上,房屋拆迁补偿差价便可得到计算,公式为:
合法拥有房产价值评估+装修装饰造价补偿金额-被拆迁人最终获得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估值。
(2)对于涉及到拆迁安置费的情况,补偿方式包括搬迁补助费用、未提供周转房时的临时安置费用、过渡期超出时间范围的额外安置费用以及因为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赔偿款等。在这些内容中,被拆迁人或者租赁方的房屋拆迁安置费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搬迁补助费用、未能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用、过渡期超出时间范围的额外安置补助费用以及由于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引起的经济损失赔偿费用等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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