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减刑制度有何必要性
时间:2023-04-22 08:20:29 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般认为,减刑撤销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作出减刑裁定后,在法定期间因法定事由而依照程序撤销减刑裁定,部分或全部恢复执行原判刑期的刑罚执行制度。

(一)有利于弥补假释适用率低的不足

假释制度作为世界各国通行的一项行刑制度,在不少国家保持了较高的适用率,而在我国历年来却一直适用率较低。据有关资料统计:多年来全国适用假释的服刑人员人数在服刑人员中所占比例不超过3%。现实中如此低的假释比例,造成法律资源的闲置,使假释制度的刑罚实践作用微乎其微。主要原因是受假释适用对象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限制。假释的适用对象只能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累犯和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由于减刑不受适用对象的限制,凡事被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都可以适用减刑,同时也没有“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为避免责任,监狱往往尽量提请减刑来代替假释,法院基于这个原因也尽量从严控制假释。因此,为避免减刑制度的无后续制约性,我们可借鉴假释制度的规定,赋予现行减刑制度可以撤销性和考验期限,弥补假释适用率低的问,从而使服刑人员减刑后不敢松懈麻痹、投机取巧,确保改造积极性不发生大的波动,使减刑机制的激励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有助于调动服刑人员积极改造

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的多方面和多层次的物质和精神需要中,最普遍和最基本的心理需要和愿望就是缩短刑期。这种心理状态,决定了服刑人员的改造态度。为预防服刑人员的功利减刑行为,调动其改造积极性,真正达到使其认罪悔罪,自觉接受改造的目的,使狱内改造氛围良好,减刑风气纯正,建立减刑撤销制度势在必行。减刑撤销程序可通过前期、后续等制约性规定设置一定的考验期,为服刑人员从被迫改造向自觉改造转变的过程提供了一个缓冲平台,客观上延长了对服刑人员获得减刑后续行为的观察期,也就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监狱对“自觉改造”把握的准确度。另外,从犯罪心理学角度而言,放松的环境可使服刑人员更容易表达自己的真实思想。由于服刑人员在考验期内实际已基本获得减刑,而随后这段减刑考验期内他们的行为更能够反映其主观思想情况,故其认真学习和积极改造的态度更为可信,客观上有利于民警对服刑人员思想改造程度进行准确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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