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要求提前履行合同义务可以吗?
时间:2023-04-19 15:30:13 30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债权人要求提前履行合同义务,需要债务人构成预期违约才行。

一、预期违约的相关概念:

预期违约是一种合同违约理论,它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为界将合同违约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预期违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预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

二、我国法律上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578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在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通常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时,则构成预期违约。作为违约行为的形态之一,预期违约要负违约责任。

三、关于担保合同的预期违约使用的问题:

保证期间既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要素,又是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时限,因而保证期间的确定就显得至关重要。根据我国《民法典》第692条的规定,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均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后才开始起算,即只有在债务已届履行期,且债务人没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方可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因而,我国《民法典》第692条关于保证期间起算规定与我国《民法典》第578条预期违约规定的冲突是显而易见的。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应选择适用《民法典》578条,债权人享有请求权。预期违约制度作为《民法典》规定的一项新制度,在此之前的我国法律包括《民法典》担保编并无类似规定或相反规定,因而在《民法典》合同编颁布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来处理此类纠纷,并未违反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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