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时的放弃继承如何书写
声明人:吴XX,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现住址:济南市XXXXXXXXXX;
我(吴XX)的父亲吴XX死亡后遗留有坐落在济南市历下区XXXXXX(房屋所有权证号:济房权证X字第XXXX号,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共有分摊面积:XXXX平方米)房屋一套,上述房屋的一半为父亲吴XX的遗产,我是父亲吴XX上述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之一,现我声明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永不反悔。
声明人:xxx
xx年xx月xx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放弃遗产继承公证怎么办理
(一)必须由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亲自去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
(二)申请办理时需提交一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有关所要继承的遗产的证明,如房产证等。
(3)申请人和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
(4)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须在公证机关公证员面前当场书写并签名)。
(三)申请人填写放弃继承权公证申请表。
三、注意事项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继承人放弃自己享有的继承他人遗产权利的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的活动。
注意事项:
(一)公民申办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应当亲自到其居住地的公证机构或作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二)在时效上,公民放弃继承权应当在被继承人死亡,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否则,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将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放弃继承权不能附带其他条件或将自己放弃的权利转给他人,否则,应按接受继承办理;
(三)公民申办放弃继承权公证,应是其自愿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任何在受胁迫、受欺骗情况下作出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都将视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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