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裁决主体是什么?
时间:2023-08-12 09:43:42 2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行政裁决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的执法组织,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是经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但是并非任何一个行政机关都可以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只有那些对特定行政管理事项有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经法律明确授权,才能对其管理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的权力是由法律法规授权的,没有法律授权的部门不得行使行政裁决权,目前我国行使行政裁决权的行政机关因纠纷所妨碍的行政管理秩序不同而不同,主要包括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关、卫生管理机关、工商管理机关、各资源管理机关等等。这些不同的机构,在性质和设置上也有所不同,主要采取三种方式:一是由行政机关的法制部门兼管行政裁决;二是行政机关根据所裁决纠纷的性质,确定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行政裁决;三是在行政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裁决机构。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行政裁决主体错误事实不清河南一村民告赢拆迁办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下发的一份行政裁决书因主体错误、事实不清等,日前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

原告兰-洪家是邓州市古城办事处大西关居委会二组村民。1975年,兰-洪家夫妇在位于河南省邓州市新华路北侧、原邓县人民医院门前陆续扩建砖瓦结构两间主房、四间偏房、一间楼门及一间小屋。1983年第一次扩宽新华路,将其两间偏房、一间楼门拆除。1985年第二次扩街,又将兰-洪家两间偏房和后建的一间楼门拆除。1992年3月14日,被告邓州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将原告兰-洪家夫妇现有的房屋及附属物列为拆迁对象,并向其发送了《扩街拆迁通知书》,在其《房屋拆迁调查登记表》中"现有宅地"栏内标明东西8.7M,南北9.6M,面积83.52M,占压规划东西8.7M,南北1.7M,面积14.79M2,在"剩余宅地"栏内标明东西8.7M,南北7.9M,面积68.73M2。1992年11月10日,邓州市人民医院需建急诊大楼以拆迁人的名义,向拆迁办提出拆迁裁决申请。拆迁办遂作出裁决书,将"兰红甲"列为被拆迁人,但在被告的《送达回证》上"收件人"栏中注明是"兰红家"。原邓州市计划委员会也明确表示市人民医院新建急救中心大楼基建"不新征土地"。原告直今未领取补偿安置等费和接受宅基地安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拆迁办在作出裁决时应认真核查当事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将被拆迁人兰-洪家错误地写成了"兰红甲",系主体错误;在将裁决书送达时,送达的时间、地点、送达人、收件人存在矛盾之处,应视为没有送达;该裁决书没有明确具体的拆迁对象,拆迁的四至范围,应认定事实不清;邓州市计划委员会也明确了拆迁人邓州市人民医院"不新征土地";在拆迁人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的情况下,即下发拆迁房屋的行政裁决书,违背了国务院规定,故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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