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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