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城擅用靳东41张照片侵犯肖像权被判赔偿,微信公众号可以随便使用他人肖像吗?
时间:2023-05-07 06:40:27 32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近日,靳东与芜湖南京新百大厦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文书公开。文书显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使用了载有靳东肖像的41张图片,侵犯了靳东的肖像权,最终裁定芜湖南京新百大厦有限公司刊登声明致歉,并赔偿靳东经济损失5万元。

本案中,被告在其公众号上发文章进行宣传男装的行为并无不可,但是却在没有经过靳东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41张载有靳东肖像的图片,还对其时尚穿搭进行了介绍,该行为显然属于利用靳东的影响力进行营利的侵权行为,侵犯了靳东的肖像权,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本案中,由于靳东穿着的服饰表现出的是正面成功人士的形象,被告在使用这些图片时并没有对靳东进行贬损、侮辱,并未造成靳东社会评价降低,因此虽然有侵权行为,但没有对靳东进行丑化、污损,因此,法院在判决经济损失赔偿的时候没有支持原告方这一点,判决被告赔偿靳东经济损失5万元。

肖像权是公民私有的权利,不能擅自使用,否则将涉嫌侵权。我国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具体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微信公众号可以随便使用他人肖像吗?

微信公众号作为一种自媒体,已成为发布信息的重要平台。法律规定,对于自然人肖像的使用,应当由该自然人亦即肖像权人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因此,在举证责任分配上,肖像权人需要证明微信公众号使用其肖像,而微信公众号的运营主体需要证明其使用他人肖像已获得许可。所以,微信公众号运营者应当对其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当其发布的信息违反真实性原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则可能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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