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分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在审判管辖下面,又分普通法院的审判管辖和专门法院的审判管辖等。立案管辖包括:
(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本来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出于实践中出现的某些特殊情况(不适宜审理,难以审理等)的需要,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当管辖权不明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权。
《刑诉法》
第23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26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最高法解释》
第15条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18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第19条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22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六机关规定》
第5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删除了原来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内容。根据这一修改,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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