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事故:
重大飞行事故罪,是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飞行事故,危及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空中运输的正常秩序和空中运输的安全。这些交通运输活动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就会危及公共安全,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航空人员:
1、空勤人员: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
2、地面人员: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
航空人员应当接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走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
1、经检查、考核合格的,方可继续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2、空勤人员还应当参加定期的紧急程序训练。空勤人员间断飞行的时间超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时限的,应当经过检查和考核;
3、乘务员以外的空勤人员还应当经过带飞。经检查、考核、带飞合格的,方可继续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航空人员重大飞行事故罪
指航空人员玩忽职守,或者违反规章制度,导致发生重大飞行事故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专指航空人员;侵犯的客体是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客观上导致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飞行器损毁,人员伤亡,后果严重;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是由于疏忽,或过于自信。
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99条的规定,对航空人员重大飞行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民航主管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
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行应有的职责,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其特征是: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系国家公务人员,是民航主管部门和地区民航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渎职行为,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根据民用航空法第212条的规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对渎职罪有相应规定,可根据犯罪事实比照判定。
十二、其他手段的非法干扰行为
这里所说的其他手段是指用匿名电话、匿名信、电子邮件以及故意传递虚假情报、口头威胁等方式对机场、航空公司进行威胁恐吓,声称或暗示机场、飞机上、航空设施或人员等处在爆炸物的危险之中,有的是声称、暗示某飞机处于被劫持等非法干扰行为之中。还有一些非法干扰则是指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使用某些频段进行通信,对在空中正常飞行的飞机识别指挥信号、机场交通信号,以及对其发出的紧急信号、遇险信号等形成的干扰。这种情况在我们国家已经发生过很多起,严重地影响了飞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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