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了三次名字曾用名显示三个。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公民可以更改几次姓名,但是公民申请变更、更正姓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2、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3、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4、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等。
第三次改名字可以吗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法律对于公民更改自己的姓名没有次数上的限制。只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序良俗,且有充分的理由,就可以申请改名。同时姓名涉及到公民参与社会事务的诸多重大事项,它的变更比较敏感,建议慎重改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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