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十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其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其次,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由于免除了销项税额,故只能填写金额栏,不能填写税额栏,也就是必须按买价填写金额栏。不然的话,会误导购买方直接按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即按农产品不含税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按农产品含税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从而少抵扣增值税。
风险一: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违反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规定,
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风险二: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违反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应当开具而未开具普通发票,“一机多票”系统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价税分离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未按照规定的栏目开具发票,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也就是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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