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役五个月刑满判决未生效怎么处理
在通常情况下,此种状况并不能满足公正、公平且合法性的要求来释放被拘禁者。鉴于本案中一审判决尚未正式生效,然而对于被告宣告的刑期已经达到终极期限的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有必要采取必要的行动对其强制措施进行修正,按照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等措施来替代原先的羁押,既能有效地避免因长期拘留而导致的量刑不当,也有利于上诉审法院得以更加深入地审理这个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拘役五个月开庭会不会当庭收监,?
原则上并未如此,法庭作出拘役判决后,通常并不立即执行刑罚收押,拘役惩罚由公安机关践行,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其他适中监管场所执行,而并非关押于传统监狱之中,因此,被依法判处拘役之罪犯,实际上无需被收入狱中。
《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在被告被判处拘役五个月且该项判决尚未生效之际,司法机关不应立即将其释放以保证刑法的严格执行,不得有任何偏颇。在这种特殊状况下,法院应当酌情采纳其他强制性措施,举例来说,可以利用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等手段取代原本的羁押,以此来防止被告长时间被拘押可能引发的量刑不公现象,并且有助于上诉审法院对案件进行更为深入细致的审查。这样既能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护,又能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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