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的情况下,所谓的“信用卡诈骗罪”,往往伴随着持卡人故意在已知自己无法偿还欠款的情况下进行大额消费透支;或者是采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等手段来骗取信用卡;
再者就是恶意地进行透支、伪造或非法使用其他人士的信用卡等违法行为。
然而,只有当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通常为人民币五千元及以上)时,才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对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
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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