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取的是形式审查制度,也称登记制度。
第四十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初步审查
知识产权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就进入了初步审查阶段。所谓初步审查就是对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以及明显的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
①形式审查
主要是审查各种申请文件是否齐备,是否使用了规定的格式,文件撰写是否使用了规定的形式等,审查这部分内容不涉及技术内容,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专利请求书是否使用了规定的格式,填写是否符合要求;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是否符合规定的形式要求,其附图是否符合绘制的要求;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的,是否有委托书;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申请专利的,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要求,是否有资格在我国申请专利;外国申请人是否委托了规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其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申请费是否已经缴纳等。
②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
主要是审查专利申请的内容是否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审查这部分内容实际上已经涉及到专利中请的实质内容,但又与实质审查不同,它并不对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评价。这部分内容丰要有:发明是否明显违反国家的法律,损害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申清专利的主题是否明显不属于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单一性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明显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经过初步审查,专利申请在形式上未满足要求的或者有明显实质性缺陷的,知识产权局应当将意见通知申请入,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或者指定的期限内进行补正,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申请,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程序结束后,经初步审查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其申请,知识产权局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提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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