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的期限有延长的可能吗?
时间:2023-07-06 19:45:54 22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清算组成立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破产债权申报期限

破产债权申报期限,是指法律规定的债权人行使破产参加权,向法院或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要求参加破产清偿的诉讼期限。债权人须通过申报债权方式提出行使权利的请求,才可能在破产程序中得到偿还。

一些国家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向破产管理人进行,我国则规定申报债权向法院进行。各国法律通常规定,在破产宣吿后申报债权,破产宣告前开始和解程序的,也应申报债权。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债权申报在法睥受理破产案件后进行。债权申报定有期限,有的国家为固定期间,有的国家则为一弹性期间,由法院视案情在弹性期间内确定。

破产债权的申报期限最短不得少于几天?

破产债权的申报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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