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货币资产形式出资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以其他非货币资产形式出资时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1)实物出资:用于现物出资的标的物必须能以某种公平的方法评估折价,换算为现金,这是因为现物出资的对价为股份或出资额,如不能换算为现金,则无法给付股份或确定其在资本总额中的比例。
注意点:查验出资人对于实物资产是否有合法的处分权,并且应当进行价值评估,需要办理财产权属转移登记的,要及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2)无形资产出资:无形资产即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注意点:除查验出资人是否具有合法的处分权、进行价值评估外,需明确出资人是以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出资,如果以使用权出资,则需要明确使用权的使用年限;如果以所有权出资,注意及时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
(3)劳务出资。有些大陆法系国家,还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但仅限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分有限公司则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如>规定:实物出资或实物接收只能是可以确定经济价值的财物;劳务不能算作实物出资或实物接收。
注意点:劳务出资一般仅限于合伙企业中承担无限责任的出资人,且劳务出资人虽然在出资时可以劳务冲抵,但对于公司的外部责任和债务,需要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土地使用权。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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