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生登记
新生婴儿随父母登记出生的,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婴儿母亲(父亲)户口薄办理。手续齐全的,由派出所值班民警当场办理。
2、死亡注销
凭死亡医学证明办理;正常死亡无法取得死亡证明的可由居(村)委会出具证明,收回死亡者的居民身份证,办理注销。手续齐全的,由派出所值班民警当场办理。
3、出入境人员注销和恢复户口
公民在国外、境外定居的,凭市局外管处注销户口通知书办理户口注销;出境返回人员,凭护照或回国人员报户口证明、办理恢复户口。因正当理由,需在其他派出所(不含县到区)登记户口的,凭原注销户口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和上述材料登记。手续齐全的,由派出所值班民警当场办理。
4、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军人复员恢复户口
服现役的公民及被军事院校录取的地方学员,凭《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或《军事院校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复员军人入伍前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凭复员证件和区、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接收证明、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因正当理由,需在其他派出所(不含县到区)登记的,凭原注销户口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和上述材料登记。手续齐全的,由派出所值班民警当场办理。
(二)市内户口迁移
市内六区、环城区、滨海区之间的迁移:搬入新居凭房本、产权证或产权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及户口迁移证、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办理;夫妇迁到一处共同生活的,凭结婚证明、户口迁移证、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办理;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之间的迁移,有居住条件的,且符合常住地登记户口原则凭户口迁移证、身份证、被投靠人的户口簿、16周岁以上的还需提交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办理。
两区三县(武清区、宝坻区和静海县、宁河县、蓟县)本区县内和跨区县间户口迁移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三)变更户口登记项目和开具户籍证明
1、分户
有单独居室确已分炊生活的,准予分户。需经派出所所长批准,不超过10个工作日。
2、并户:
一个家庭居住在一起,不具备分户条件,申请并为一户的。需经户籍民警调查核实办理,自受理之时不超过5个工作日。
3、变更姓名
16岁以上公民变更姓名,理由正当的,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工作单位或街道证明,需经分局批准,不超过30个工作日;16岁以下公民变更姓名,由家长提交书面申请,经户籍民警调查核实办理,自受理之时不超过5个工作日;父母离婚的16岁以下公民变更姓名,还需持离婚证影印件及父母双方的申请,需经派出所所长批准,不超过10个工作日。
4、出生日期更正和变更
因个人原因申请变更年龄的,需提交书面申请、变更年龄的原始(出生证明或首次申报户口登记的复印件)依据和历次职工登记表、干部履历表以及父母档案复印件(需加盖单位人事或组织部门公章)。需经市局审批。
5、变更籍贯
变更籍贯(不含变更为台湾籍),需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户籍民警调查核实后办理,自受理之时不超过5个工作日;变更台湾籍需提交书面申请和统战部门的证明,需经分局批准,不超过30个工作日。
6、变更民族
变更民族,凭本人或亲属书面申请、市内六区持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证明,其他区县持本区县民族事务委员会的证明及身份证办理。手续齐全的,由派出所值班民警当场办理。
7、变更动态户口项目
变更婚姻状况,凭结(离)婚证件办理;变更文化程度凭学历证书办理;变更职业状况凭工作证或单位证明办理。手续齐全的,由派出所值班民警当场办理。
8、补发居民户口薄
由户主或家庭主要成员提交书面申请,经户籍民警调查属实的,经派出所所长批准补发,不超过10个工作日。
9、出具户籍证明
复员退伍、回国、释放、解教后,家庭移居到本市其他地址的及毕业返回,原注销户口地派出所开具注销户口证明;涉及公证、政审、保险索赔等事项,需派出所出具证明的,由索要单位开具介绍信说明原因,派出所据实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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