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出期限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有效
超出期限作出的行政处罚是无效的。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但是,《程序规定》对超出规定期限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却没有明确规定。首先,《程序规定》是一部程序性规章,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都必须严格遵守《程序规定》的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其次,不能因《程序规定》没有明确规定超出规定期限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而得出片面的结论。举例而言,《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同样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一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有违这一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一律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予以撤销。
二、行政处罚的流程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是:
1、立案:
对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立案。
2、调查取证。
3、调查报告。
4、审查、决定:
法制机构依法审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部门负责人决定。
5、事先告知。
6、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
在超过期限之后作出了行政处罚原则上来说是没有效的,按照相关的程序规定,在案件立案之后,90个工作日之内应该就给出确定的,如果案情比较复杂的经过一些部门的允许批准可以延长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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