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或者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地点或者其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件--传唤证。
刑事传唤是否可以异地传唤
刑事案件一般是不会异地传唤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因此刑事案件的传唤地点可以是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也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讯问,一般是不会异地传唤的,不会让犯罪嫌疑人去异地接受讯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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