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官提出虚假诉讼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虚假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可以将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反贪、反渎部门处理;对实施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涉嫌犯罪的,检察机关依法及时将案件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非法集资受害者如何维护自己利益
如果发现自己以民间借贷的形式被非法集资所骗,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通过刑事侦查措施抓捕嫌疑人、查扣涉案款物。有的群众,发现自己因非法集资被骗,却持借据或借款合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保全。一般来讲,此类案件法院不会受理,及时受理后也可能裁定驳回起诉。
因为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毕竟公安机关的刑事强制手段和人民法院的民事手段相比在追回被骗资金,控制犯罪嫌疑人方面要严厉一些,效果也会好一些。
二、哪些行为需要请律师投诉
一)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认为不合理。
(二)认为律师行为侵犯自己的利益。
(三)认为律师的行为违法。
律师的下列行为属于违法:
(1)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2)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3)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4)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5)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6)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7)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8)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9)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10)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11)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12)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13)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14)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15)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16)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17)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18)泄露国家秘密的。
(四)认为律师事务所的行为违法。
律师事务所的下列行为属于违法。
(1)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2)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3)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4)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5)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6)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7)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8)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检察机关实行监督的方式
1、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对申请案件进行审查,认为人民法院行使执行裁决权、执行实施权存在违法情形或不履行、怠于履行执行职责的,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2、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申请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民事执行活动不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3、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执行人员在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犯罪线索的,移送本院控告检察部门处理。
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且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的,移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处理。
4、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受理的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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