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主要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此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调整范围
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调整范围为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九条规定,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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