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时间:2023-04-12 19:51:37 3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土地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人最主要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承租人最主要的义务是按照约定交付租金并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

土地租赁合同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方为国家,代表国家行使出租权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租赁合同有一定的期限,最长不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出让方式的一种补充。它与土地使用权租赁不同,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租赁也应当签订合同。

二、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中交付租赁物供对方使用、收益的一方称为出租人,使用租赁物并支付租金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2.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

3.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

4.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

5.租赁合同为继续性合同。

三、土地租赁方式

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出租都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

1.国有土地租赁;

2.土地使用权出租。

在土地管理法规中,国有土地租赁的概念首次被提出并予以界定的,而且被规定为国家处置土地资产的方式。随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将国有土地租赁明确规定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方式。

在土地使用权出租中,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取得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定期限使用的权利,期限通常较短,投资相对较少,方便灵活,出租人则通过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收回投资,因而土地使用权出租十分普遍,具体形式也有多种多样。如商业柜台出租、各种铺面出租和住房出租等,都包含着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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