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误工费为应发还是税后?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误工费应当按照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时间和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向受害人支付的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无法正常工作,而减少收入的,应当由责任方赔偿受害方误工损失。
由此可知,假设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很遗憾的被交警认定为负事故全部责任,那么就无权再向对方主张误工费了。所以,切记全责方是无权主张误工费等相关费用的。
其次,误工费具体主张多少依据什么?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之规定,误工费的主张首先是看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如果有收入来源,那么误工费的赔偿标准就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加以确定。
1、误工时间以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的出院诊断证明上写明的休息时间或者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为准。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如果诊断证明上所载的休息时间明显过长,对方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法官可能会根据病历等材料酌情处理或者委托鉴定机构做“三期”鉴定加以确认。)
2、收入情况。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需要自己来举证);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法官会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来酌情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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