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拟订的《南京市经营外汇(侨汇)商品房暂行办法》,现批转给你们。为便于该项工作的开展,市政府授权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代表市政府对从事外汇(侨汇)商品房业务的经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对其项目审批、销售价格等进行归口管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要根据此办法,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订实施细则,做到尽可能简化手续、方便用户。
南京市经营外汇(侨汇)商品房暂行办法
为了适应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要求和海外同胞归国定居及外国在宁专家、技职人员居住及办公购买商品房的需要,特制定南京地区经营外汇(侨汇)商品房暂行办法。
一、在南京地区从事外汇(侨汇)商品房业务的开发公司或经营单位,必须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由市政府指定部门对其审查批准后,工商、税务、外管局、银行、海关等部门和单位凭批件给予办理登记注册、开户、发证等各项手续。
经批准经营房地产开发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可直接经营外汇(侨汇)商品房业务。
二、外汇(侨汇)商品房项目的审批,销售价格,销售对象由政府统一管理。经营单位必须向市政府指定部门报告,获得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商品房销售。规划、土地、房产、公安、粮食等有关部门凭批准文件办理各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经营外汇(侨汇)商品房。
三、外汇(侨汇)商品房的销售对象为:华侨、归侨、港澳、台同胞及亲属;外籍华人;在宁工作的外国专家、技职人员;为外方人员购房的三资企业;以及持有外汇(侨汇)的个人均可用外汇(侨汇)在我市购房。
四、购买外汇(侨汇)商品房的客户(外籍客户除外),在我市无常住户口,而本人或其亲属要求入户的,其中购房一套,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可照顾一人入户,100平方米以上的可照顾二人入户。确有特殊困难的可增加一人入户。入户者每人向南京市一次性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2700美元。增加的一人按5400美元收取。入户手续统一由经营单位代为办理。
五、外籍人员在我市购置外汇商品房,需向市城乡委提出书面申请,由城乡委提供可选择地段供客户选择后,城乡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定。
六、个人(或单位代个人)购买外汇(侨汇)商品房的,可免缴建筑税;单位购买时,需按国家规定缴纳建筑税(经批准的免税的企业除外)。
七、用外汇(侨汇)购买的商品房,房屋产权归付款人或付款人经法定手续指定的其他人,其中外籍人员为有限产权。期限五十年以内。产权手续由售房单位到市房产管理机关统一办理。
用外汇(侨汇)购买的商品房,产权在产权有效期限内可以出租、转售、转让、赠与,但必须事先向市房产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租赁、过户手续。有限产权的房屋到期后,房屋由市房产管理机关按原购买价格折价收回。收回的房屋再出租、出售时,原购房可以优先承租或购买。
八、销售外汇(侨汇)商品房所得的外汇收入,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企业实行“四六分成”,40%留给商品房经营单位,60%按外汇管理规定上缴,视同企业创汇指标。
九、本办法由市城乡委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城乡委另行制订。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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