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有义务为在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港、澳、台人员及未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且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缴纳公积金,即使是单位聘用的农村户籍劳动者也应参照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即企业为职工缴纳公积金的义务并不因职工为外来务工人员而取消。
外来务工人员如何缴纳社保
外来务工人员缴纳社保的方式如下:
1、外地人可以入职当地的公司,用公司的名义缴纳社保;
2、如果是自由职业者,没有加入公司工作,可以找社保代缴公司,找其代缴社保。
交社保需要以下材料:
1、个人缴纳社保的,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户口页复印件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
2、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保的,单位需携带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地税登记证等到社保部门申请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根据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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