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履行地管辖司法解释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地域管辖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地域管辖依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确定,存在多地法院均有管辖权的由当事人选择起诉或应诉答辩。合同履行地以当事人约定为先,若当事人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以合同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若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与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不一致且合同未实际履行的,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无地域管辖权。合同实际履行地的确定在实务案件中常作为双方争议焦点出现。
三、合同实际履行地的确定
依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劳务合同履行地以当事人约定为先,是民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若当事人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以合同实际履行地为准确定管辖的法院。合同实际履行地一般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为确定履行义务一方是合同当事人哪一方,需要明确纠纷类型。若当事人诉请加工人或承揽人履行加工、承揽义务即给付劳务,那么履行义务一方为加工人或承揽人;若当事人诉请定作人给付加工费,那么履行义务一方为定作人,应依据个案诉求确定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所在地为劳务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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