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吗
时间:2023-06-12 08:46:58 47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依照我国证券法规定,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因此,在我国,转让已持有证券这类证券交易活动,只能委托给证券经营机构,由其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由此可以看出,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经营机构都是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们又是在各自的法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为使证券市场规范、有序、稳健、安全地发展,必须明确区分证券交易所与其他证券机构。因此,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这一规定的目的就是要明确界定和区分不同的证券机构,使证券交易所的名称不被滥用或冒用,从而保证证券交易所和其他证券机构对内对外都明确自己的职能和业务范围,自觉地在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以防止证券市场出现混乱状况。

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

证券交易所是什么

证券交易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经政府证券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有形场所。在我国有四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台湾证券交易所。

通常情况下,证券交易所组织有下列特征:

1.证券交易所是由若干会员组成的一种非营利性法人。构成股票交易的会员都是证券公司,其中有正式会员,也有非正式会员。

2.证券交易所的设立须经国家的批准。

3.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是会员大会(股东大会)及理事会(董事会)。其中,会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决定证券交易所基本方针;理事会是由理事长及理事若干名组成的协议机构,制订为执行会员大会决定的基本方针所必需的具体方法,制订各种规章制度。

4.证券交易所的执行机构有理事长及常任理事。理事长总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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