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由于我公司个人出差在外省索取假发票比较多,所以我公司制定会计制度,要求按住宿、饮食等一定额度发放差旅补贴,请问,这种情况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发票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您公司可以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规定差旅费补助的情况,有证据证明确实出差的真实业务发生,到税务机关备案,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企业所得税目前关于差旅费的报销规定很多地方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在该文件中有如下规定: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也有些地方的税务局是明确需参照当地的行政事业单位出差标准,在标准范围内的都可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纳税收入中,但贵企业需要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按合理标准采取限额包干方式出差补贴,误餐补贴费用可在合理标准内不以发票扣除;对据实列支的出差期间的费用,按发票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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