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
滥用职权通常是积极作为的,表现为超越职权、不正确行使职权;而玩忽职守,通常是不作为的,表现为不履行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时粗心大意。滥用职权罪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而玩忽职守是过失犯罪。
(二)与其他特殊渎职罪的界限
这两个罪名实际可以理解为渎职犯罪的一般性罪名。因为渎职犯罪无非就是这两种情况,一是滥用职权;一是玩忽职守。但是渎职犯罪却有数十种,因此难免有法条竞合关系。因此为了避免把特殊的渎职犯罪定为一般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需要适当熟悉有关特殊渎职犯罪的罪名。
(三)与滥用职权罪易混淆的特殊的渎职犯罪
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四)与玩忽职守罪易混淆的特殊的渎职犯罪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五)有关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和破坏金融秩序罪也具有一定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特点,需要注意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当然上述犯罪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在主体上有较大的差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的主体一般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上述有关犯罪的主体则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一)主体一般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非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也可以按本罪处罚
因此这个条款是国家工作人员构成,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构成。
(二)与其他涉密犯罪的区别
其他涉密犯罪有:非法获取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间谍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与其他涉密犯罪的区别:本罪的主体是依法经手、管理或者有权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因违反保密规定而泄露国家秘密。而其他的涉密犯罪的主体,是无权知悉、持有国家秘密的人员,在知悉、持有国家秘密上使用了非法的手段。如果国家机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把国家秘密非法提供给境外的机构、人员、组织的,应该构成什么罪?应该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三)与军职罪中的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区别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的区别。要点是主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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