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哪里发生交通事故,索赔都要先报案,交通要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其次,如果车辆能正常行驶,最好不要在当地维修。如果车辆不能行驶,可以要求事故当地保险分公司配合找拖车,拖回当地修理。如果不能就赔偿达成协议,受害者可以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进入法院诉讼程序进行索赔。
外地车祸保险公司拒理赔
招远的刘先生驾车在外地发生车祸,当地保险公司却以发动机维修费用虚高为由拒绝理赔。日前,经过招远市消协反复调解,保险公司终于同意支付高达万元的理赔。
刘先生于2008年5月份在某保险公司花费855元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期限一年)。今年3月份,刘先生一行三人驾车在外地发生车祸,报案后当地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刘某对现场进行查勘,刘先生等三人被送至医院,机动车由刘某选择当地的一家保险公司定点维修店进行维修。车修理好了,刘某说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刘先生预付了34000元修车费。4月中旬,刘先生等3人回到招远,随后外地保险公司把审核好的手续邮寄过来。但刘先生到该保险公司招远分公司理赔时,该公司工作人员却以发动机维修费用虚高为由,拒绝赔付其中的10450元维修费。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马上联系该保险公司。经调查,刘先生投诉的该情况属实。消协指出,由于消费者是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单位定点维修,维修价格消费者无法左右,所以不能将价格责任转嫁给消费者,因此,保险公司属于无正当理由的拒赔行为。日前,保险公司招远分公司表示,同意支付10450元的理赔,并于半个月内赔付款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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