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征地补偿款要交税吗
时间:2023-03-20 18:42:09 30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流转税管理处:如公司能提供国税函〔2008〕277号文件中县级以上土地收回文件,则公司取得的土地补偿收入,不征税。

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由于政府征收集体土地使用权获得补偿,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公司获得补偿,不征收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企业如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应并入应纳税所得税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规定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票证管理所:单位可持双方所签的合同或协议等相关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发票。

一、企业土地征收,所涉及到的营业税和相关法律

1、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也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二、一般土地征收需要哪些手续

1、发布征地公告(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

2、征询村民意见(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乡镇政府)

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

4、拟定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

5、征用土地公告*(市县人民政府)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

7、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

8、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报省国土资源厅)

9、土地补偿登记

10、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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