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病鉴定的程序在民法典中是如何规定的
精神病鉴定的程序没有在民法典中规定。精神病鉴定程序为:
1.首先由人民检察院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2.司法鉴定机构首先应明确鉴定的目的和要求,审阅案情和病情等有关材料,拟定鉴定方案。
3.对被鉴定人进行躯体的、神经系统的和精神状态的各项检查,必要时还应做心理测验、脑电图、C扫描及其他特殊检査。
4.根据检查所见,结合案情,进行分析说明,作出鉴定结论,写鉴定书,交付委托鉴定机关。在某些案件中,因被鉴定人死亡或其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此时委托鉴定机关能提供充分的、可靠的客观材料,还可进行缺席鉴定。
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费用谁承担
在刑事案件中,精神病司法鉴定费用一般由公安机关承担。违法嫌疑人或者受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按照规定,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重新鉴定,如果鉴定结论有改变的,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如果鉴定结论没有改变,鉴定费用由重新鉴定申请人承担。
三、精神病司法鉴定要多久
精神经司法鉴定一般三十个工作日内能出结果,但是如果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过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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