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质押贷款的操作流程主要包括贷款的受理与调查、贷款的审查与审批、贷款的签约与发放、支付管理和贷后管理。业务操作重点在于对质物真实性的把握和质物冻结有效性的控制。
一、贷款的受理与调查
经办人员接到客户提出的质押贷款申请后,应对质物的有效性和真实性进行调查,检验质物是否已经冻结或设定质权,票面记载的事项与银行内部的记录是否一致。
确认无误后,经办人员应指导借款人填写“个人质押贷款申请表”并按照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要求合理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借款人应提供本人名下的个人活期存款账户作为贷款收款账户,经办人员应核实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收款账户户名、身份证号,与借款人身份证件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整理贷款申报审批资料送交贷款审核人员进行贷款审核。
经办人员在完成上述受理和调查工作后,应及时对质物进行质权设定,将“个人质押贷款申请表”连同质物凭证原件、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交本网点负责人或业务主管审批。
二、贷款的审查与审批
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审批人员收到材料后,对于符合网点审批质押贷款权限和要求的,可以由网点负责人或业务主管在本网点的审批授权范围内进行独立审批。对不符合网点审批要求或不在网点审批权限内的,超出网点审批权的或者网点无质押贷款授权的,根据申报材料和银行个人贷款业务审批操作的有关规定审批。
三、贷款的签约与发放
对经审批同意的贷款,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及其他相关人,确定签约的时间,经办人员应按照审批意见,指导客户填写“个人质押贷款合同”等协议文件。
对于网点审批的,执行质权设定/贷款发放和贷款结清/解除质权必须换人操作。本网点经办受理调查业务的柜员不得进行贷款发放操作,网点负责人或业务主管应指定其他柜员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借款合同应符合《民法典》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应做到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等有关条款要与贷款最终审批意见一致。
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贷款发放要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由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贷款。
贷款发放人员应核对质物凭证“个人质押贷款合同”的相关要素内容是否―致,核无误后完成开立账户、划款等账务处理。
四、支付管理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娴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于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贷款和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贷款人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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