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是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但如果是与商标权合同有关的纠纷,也可以按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来管辖。商标案件的级别管辖与一般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有所不同,商标民事纠纷案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一、商标侵权的要件是什么
(一)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二)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三)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四)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二、属于侵犯商标权的情形有什么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但是事实上,《商标法》所保护的商标专用权都是由主体行使的,行使不同的权利形成不同的权利主体;法律上所规定的侵权行为都是由主体实施的,实施不同行为的主体形成不同的侵权主体。因此从主体的角度来把握商标侵权,似乎更有利于理解主体、诉权和责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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