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鉴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已有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行为处罚的规定,即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因此,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需要和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起来理解适用。即对于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对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且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且逃逸的行为,性质极为恶劣,反映出行为人不具备作为机动车驾驶人最基本的道德品质,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外,有必要终生剥夺其驾驶机动车的资格,这样也有利于防止和减少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现象,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这里规定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造成较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构成犯罪,行为人逃离事故现场,逃避责任追究的行为。这里用“造成交通事故”而不是用“发生交通事故”,体现出逃逸行为人对交通事故负有过错责任或者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实践中,没有过错责任或者没有违法行为的人也没有必要逃逸。这里规定的“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机动车驾驶人,在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后,终生不再发给其机动车驾驶证;对于无证驾驶的人,也终生不得发给其机动车驾驶证。应当注意,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依照上述规定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且终生剥夺其驾驶机动车资格的同时,不影响对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文80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