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卫生行政复议的性质与效力如何
1、卫生行政复议的性质是卫生行政机关为解决行政争议而采取的具有一定司法性质的行政行为。卫生行政复议的效力有效,但不是最终的,病人及亲属对行政复议的结果有异议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救济。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二、行政复议需要什么手续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应当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4、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5、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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