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乱停放的,暂未对道路交通造成严重影响的,可以由交警人员对车辆驾驶人员作出口头警告,责令其立即驶离现场。车辆驾驶人拒绝离开的或者车辆上没有驾驶人的,已经妨碍到其他车辆的通行、行人的通行,由交警部门对车辆驾驶人作出两百元的罚款。同时可以将乱停放的车辆拖到指定的地点停放。
车辆乱停乱放包括哪些行为
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主要是指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行为,包括:
1、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左侧停车,且驾驶员未离开车辆的。
2、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2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的。
3、在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的。
4、公共汽车、电车在站点以外的地方停车的。
5、夜间临时停车的,不开示宽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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