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该房产是父母结婚前购买,则该房屋为父亲的婚前财产,父亲则有权将该房产通过遗嘱的方式给其中任何一个子女,但如果父亲去世时,有子女还是未成年的,应该为该未成年子女保留必要的份额。如果该房屋为结婚期间购买的,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即该房产的一半为母亲的遗产,如果母亲无遗嘱,该房产的一半由父亲、子女、母亲的父母平均分配,其余房产的一半由父亲自由处理。
不想妻子分到财产,该写遗嘱把房产全部给父亲吗
本以为进了一家门就是一家人,然而有多少女人结婚后才发现,原来自己一直是外人,不仅公婆,连老公都处处提防自己。
今天要说的案例就是这种情况。
广州花都的丘某在2016年和妻子阿霞生育一子小霖,2019年11月丈夫丘某病逝,并留下一份遗嘱,载明将他名下甲房全部产权份额和乙房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均由父亲老丘继承。
妻子阿霞想自己还要抚养孩子,自然不同意遗嘱的内容,便因财产、债务的继承分割问题与公婆产生矛盾,协商无果后,对簿公堂。
先不说法院如何处理,单就这个事儿而言,未免让人太寒心。
妻子阿霞心想,本以为我们是相濡以沫、共担福患的夫妻,结果看到这份遗嘱,才知道自己始终是他们这个家的外人。
而且丈夫急匆匆走了,孩子总得让妻子来养吧,这需要经济的支撑,遗嘱中却根本没有体现这点。
那么对于本案,法院是怎么处理的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01法院判决:
甲房由老丘继承乙房一半由小霖继承遗嘱中只能处分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
所以我们先看甲房的性质,这个房子是丘某婚前购买的,按理来说属于丘某的婚前财产。
但是,阿霞和丘某婚后共同偿还了一部分贷款,这部分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甲房中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房产增值部分的一半,属于阿霞的个人财产,剩下部分属于丘某的遗产。
法院遂判决甲房归老丘继承,并且他享有该房全部的产权份额,但需要向阿霞补偿属于她的个人财产的部分。
乙房是丘某和阿霞婚后共同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有二分之一份额。
因此该房的二分之一份额属于丘某的遗产,法院最终酌定由小霖继承乙房中属于丘某遗产的部分,并没有完全按照丘某遗嘱的内容进行处理。
02法院
为什么没有完全按照遗嘱分配遗产通常来讲,当事人生前立下遗嘱,在当事人死亡后,就应当按照遗嘱的内容分配遗产。
那么本案中,法院为什么没有完全按照遗嘱的内容,把丘某名下房产份额全部判归老丘继承呢这里我们需要提到一个“必留份”制度。
根据《民法典》第1141条的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不管你丘某是出于怎样的心理状态立下的遗嘱,法律尊重你的真实意思表示。
但是,丘某在立遗嘱时,明知儿子年幼,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却没有为儿子保留必要的份额。
如果把儿子小霖的继承权剥夺了,势必让他处于一种危困状态。
而且丘某的父母有养老保险金,还有其他子女可以承担赡养义务。
因此,分出一部分遗产给小霖,既符合法律规定,保障了小霖的合法权益,也不会损害丘某父母的养老利益。
03妻子是外姓人,但不是外人很多女人走进婚姻后才发现,自己一心一意跟老公过日子,到头来却被婆家视为外人。
本案就是这种情况,丈夫立下的遗嘱根本没有考虑到妻子,处处透着对妻子的提防与冷漠。
我们经手的离婚案件中也有很多类似的情况,有些女性当事人找到我们时,心已经凉透了。
她们本想好好过日子,但婆家的处处算计,让她们对这段婚姻彻底失去了期待。
公婆无非担心儿子婚变,女方分走家产。
然而这种过分的担心,却让男方的婚姻一步步滑向破裂的边缘。
结合《民法典》的规定及立法精神,婚姻的核心是人与人的结合,不是财产与财产的结合。
夫妻之间承担着互相扶助的义务,既是爱人又是家人。
举例来讲,如果丈夫因为意外事件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妻子将作为丈夫的第一顺序监护人,照料他的生活。
子女成年后,父母就不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而夫妻之间互相扶养的义务却可持续终生。
两个人结为夫妻,组建家庭,就应当与原生家庭做好剥离,结合成一个新的紧致的整体。
如果说实在放心不下,那就签订一份婚内财产协议,把财产问题协商好,明确各自的底线,这样也能够有效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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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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