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机构什么行为是侵犯患者的隐私权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侵犯患者隐私权的具体表现
由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权保护的意识不强,重视程度也不高,并且在诊疗过程中凭借其专业知识和专家身份往往在医患关系中又占据强势地位。同时,患者对隐私权保护的认知也不够,患者隐私权受到侵害的情况屡屡发生,具体有如下表现形式:
(一)患者在被问诊和查体时被旁观或者旁听,以及医务人员不符合诊疗规范的要求患者暴露身体秘密和刺探与病情无关的患者个人信息;
(二)医务人员故意或过失泄露或公开患者的个人信息、病案信息、患者在医院的活动信息;
(三)未经患者同意,干涉患者的个人活动或侵犯其病房、病床等私人领域;
(四)未经患者同意,将患者作为医学案例教学的教具。
二、医疗机构的义务
(一)与就诊方订立医疗服务合同的义务。
医疗服务合同有别于其它合同,医疗机构负有与就诊方订立合同的义务,一旦就诊方发出要约,医疗机构一般都要表示承诺,这种特殊规定与医疗服务关系到人的生死存亡相一致。虽然我国医疗机构在各自经营方向上有差别,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对于危重病人,任何医疗机构均不得以营业方向受限为由拒绝救治,。
(二)高度注意义务。
根据德国学者和日本学者的研究,专家(医生)从委托人(就诊方)那里得到两种意义上的信赖。
其一,信赖专家对其专门领域的工作具备最低基准的能力保证;
其二,信赖专家关于裁量的判断,像医生对于病情存在几种可以选择的治疗方案的情况下,就诊方只能信赖医生的判断,委由医生选择治疗方案.
我国学者也认为,专家所从事的工作对当事人之利益、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关系重大,如果疏忽大意,势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的损害;与其说当事人是与专家通过讨价还价的方式订立合同,倒不如说是基于对专家的信赖而将其重大利益乃至生命安全托付给专家.正因为就诊方给予了充分的信赖,医疗机构必须尽到与其专业技术相一致的高度注意义务,以高度谨慎、勤勉的态度为病人诊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行业和医院管理规章制度、各种操作规程以及医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要求等进行诊疗护理。日本法律规定,医疗专家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必须尽到符合现代医学水平的注意义务,如果违反这一义务,即表示医疗专家主观上有过失[8].这一点值得我国借鉴。
(三)忠实义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高度的职业道德、信任关系,可以导出医疗专家负有与委托人的信赖相符的为委托人的利益而行动的忠实义务.具体而言,医疗机构的忠实义务应包括:
其一,医疗机构一旦做出承诺,便不得随意撤回,非因特定情况并为就诊方利益着想,不得将亲自实施服务的义务转交他人;
其二,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应维护就诊方的合法权益,选择最合理的医疗方案;
其三,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获知的有关就诊方的隐私、秘密,不得泄露;
其四,应详细告知就诊方有关服务的情况,提供相关材料及有关医疗费的票据等。
三、医疗机构公益性和营利性的辩证关系
改革开放前,人们普遍认为医疗机构公益性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公立医院作为唯一的医疗机构,这样的观点尚可以接受,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利医院的出现,原来人们持有的计划经济背景下的医疗机构公益性观念受到了挑战,因为营利性医院也可较好体现公益性,所以迫切要求转变现有医疗机构公益性的观念,以解决营利医院和医疗机构公益性的矛盾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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