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程序
一、缴存开户:“中心”审核单位缴存开户所需资料后,为单位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提交资料:缴存单位将有关业务资料和所填有关表册,连同转账支票一起提交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三、审核资料: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单位提交的有关业务表册及支票进行审核。
四、办理缴存:经审核无误后,签收转账支票,为单位打印省直住房公积金专用收据,在业务表册上加盖住房公积金收款专用章和经办人、审核人名章,连同打印的专用收据一起退缴存单位。
2、河北省直住房公积金转移程序
一、职工申请:职工凭转移证明资料和本人身份证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审核:单位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填写《省直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连同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一起提交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三、“中心”审批:“中心”审核转移单位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和单位印鉴、转移通知书的填写、金额等是否准确,并进行审批。
四、办理转移:符合条件准予转移的,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省直范围内的,由业务科直接办理转移,其他由会计科办理转移手续。
3、河北省直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程序
一、职工申请:职工凭证明资料和本人身份证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填写《省直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本人签字确认后,盖单位财务印鉴,办理从单位封存账户转到“中心”集中封存账户。
二、“中心”审批:“中心”审核单位提交的有关证明资料、印鉴和个人签名,《转移通知书》的填写、金额等是否准确,并进行审批。
三、办理集中封存:符合条件准予封存的,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集中封存手续,打印《集中封存通知书》退单位,并由单位交给职工本人。
四、集中封存的提取:职工凭证明资料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中心”办理提取,并退回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卡,符合条件准予提取的,由业务科出具支付凭证,办理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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