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被告人:张*杰,男,30岁,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兴化市人,农民,住该市唐刘镇杨家村5组。1998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被告人张*杰与被害人王*凤(时年29岁)系夫妻关系,婚后夫妻感情尚好,生有一女(现年8岁)和一子(现年3岁)。1998年7月9日上午,被告人张*杰从唐刘镇购买了一只吊扇回家。中午12时许,被告人张*杰不听王*凤的劝阻,仍到本村高某某家搓麻将玩,以致吊扇没有安装成。为此,王*凤于下午5时许前往高家,阻止张*杰继续搓麻将,夫妻间发生了争执,后被邻居拉劝回家。当晚9时许,被告人张*杰又以琐事激怒妻子王*凤,夫妻间在门前走廊上再次发生争吵,被告人张*杰顺手用力将西房间窗户一推,致玻璃破碎,两子女被惊醒后大哭。王*凤见状,便上前纠缠张*杰,揪其头发,进行推搡、辱骂,张*杰边退边说:“再骂,我就打你嘴!”王*凤仍辱骂不停,张*杰一气之下用左手对王*凤的右面部口角处挥了一拳,王*凤随即从走廊台阶上跌倒在天井里水泥方块地上,后脑着地。在村民的帮助下,被告人张*杰先后将王*凤送往村医疗室、唐刘镇卫生院抢救治疗,王*凤于当晚11时30分许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凤遭拳击右口角部后,右枕部着地,形成对冲致左颞顶部硬膜下出血,压迫脑组织至颅内压增高,形成脑疝致死,属颅脑外伤死亡。张*杰因此被捕。归案后,被告人张*杰的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王*凤之父以及被告人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均要求对张*杰从宽处理。审判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杰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兴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张*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兴化市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杰在与妻子王*凤纠缠过程中,应当预见出拳可能造成妻子伤害或死亡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挥拳后致王*凤从台阶上跌倒在天井里水泥地上,后脑着地,形成脑疝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考虑到被告人张*杰过失犯罪的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家中两个子女无人抚养的实际情况,以及被害人王*凤之父、被告人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均请求从宽处理等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杰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于1998年9月7日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杰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张*杰表示服判,不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评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张*杰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杰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理由是:
(1)从尸检发现,王*凤右口角处挫裂创伤三处,右唇粘膜破损,右颊部肿胀;
(2)王*凤遭一拳后即跌倒在地。由此可以认定张*杰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王*凤伤害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致王*凤遭拳击后倒地,形成脑疝死亡,王*凤的死亡结果是张*杰的故意伤害行为引起的。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杰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1)伤害是指造成人身器质性的或者功能性的损害,王*凤右口角处虽有挫裂创伤,但不属于器质性或者功能性的损害;(2)张*杰主观上没有损害妻子人身健康或者杀害妻子王*凤的故意;
(3)客观上虽造成王*凤倒地死亡,但王*凤的死亡结果是张*杰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引起的。兴华市人民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故意伤害(致死)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两者在客观方面有一定的共同点,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后果,但造成死亡的主观态度和客观行为则是不相同的。故意伤害致死是由伤害行为引起的,行为人无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但有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行为人不存在伤害的故意,更不存在杀人的故意,只是行为人缺乏必要的注意,在实施某种危险行为时发生了致人死亡的后果。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有无伤害的故意。在司法实践中,要查明行为人有无伤害的故意,是一件十分复杂的工作,特别是在一推一搡、一巴掌、一拳头造成他人死亡的情况下,认定有无伤害的故意则更加困难,而这又无法在理论上提出任何具体的判别标准,只能从一系列表现为外部的各种事实特征去分析,把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能力、心理状态、案件的起因、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下手的轻重、事后的态度以及双方的关系等诸方面联系起来加以判断,切忌从某一方面片面推断。就本案而言,(1)从起因看,是因家庭琐事引起的夫妻间争吵、纠缠。(2)从主观心理状态看,被告人张*杰是遭妻子揪发、推搡、辱骂不停时,处于气愤状态,一气之下出拳,事先没有伤害妻子的预谋,亦没有预见挥打一拳会导致妻子伤害或者死亡的结果。(3)从目的动机看,被告人张*杰一是为了制止王*凤的辱骂、纠缠;二是处于气愤状态挥拳出气,但出气并不意味就有伤害的故意和目的。
(4)被告人张*杰没有使用容易致人伤害或者死亡的工具,如刀、斧、棍棒等,只是挥了一拳,没有实施其他行为,且挥的是左拳,从张*杰左右拳相比看,其左拳力度相对较轻。
(5)从打击的部位看,张*杰主观上是想打王*凤的嘴巴,事实上也是对准王*凤的右面部下巴打了一拳,而没有对准容易形成伤害或者死亡的部位,如胸部、脾脏等部位。虽然客观上王*凤遭拳击后即跌倒,以及尸检发现王*凤口角处有挫裂创伤三处,右唇粘膜破损,右颊部肿胀,由此可以推断这一拳有一定的力度,但不能因此片面推断出张*杰就有伤害王*凤的故意,更不能认为王*凤死亡的结果是张*杰的拳击行为直接引起的。因为张*杰对准王*凤口角处出拳,未必会导致王*凤伤害的结果,更不会引起被拳击部位口角处发生病变而直接导致死亡。
(6)从死因上看,王*凤真正死亡的原因是遭拳击后,身体失去平衡,从走廊台阶上跌到台阶下天井水泥地上,右枕部着地,形成对冲致左颞顶部硬膜下出血,压迫脑组织致颅内压增高,形成脑疝致死。可见,王*凤是遭拳击后因受外界自然力的作用,后脑着地,形成脑疝死亡,而不是遭拳击的右口角损伤发生病变而直接引起的死亡。
(7)从事后的态度看,王*凤倒地后,张*杰便吩咐女儿去喊村医生,后又积极参与抢救,先后将王*凤送往村医疗室、镇卫生院抢救治疗。妻子死亡后,张*杰感到十分后悔,庭审中泪流满面,悔恨不已,深感对不起死者。
(8)再从双方的关系看,张*杰与王*凤系多年的夫妻关系,婚后感情尚好,生有两个子女,夫妻间虽发生过争吵,但未发生过原则性纠纷,此次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纠缠,张*杰是在一气之下才出手一拳。从情理上分析,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夫妻间没有原则性纠纷,矛盾没有明显激化时,仅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互殴,很难说一方有伤害另一方健康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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