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专利对申请人不作限制,任何人都可以单独或者联同他人直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专利注册处提出短期专利申请。
一般的短期专利申请对提出申请的时间也不作限制,除非申请人要求优先权或要求享有不损害新颖性公开的宽限期时,申请应当在规定的相应期限内提出。但是,以国际申请为基础的短期专利申请有不同的要求,下面进行具体说明。
1.1一般短期专利申请的申请手续
(1)申请短期专利应当提交的文件
a.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章的请求书,请求授予一项短期专利;
b.有关发明内容的文件,包括:
(i)说明书,说明该项申请所涉及的发明;
(ii)权利要求书,只得包含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但允许有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iii)上述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提到的附图。
c.一份有关该发明的摘要;
d.一份由指定的检索主管当局完成的有关该发明的检索报告。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是指定的检索主管当局之一。
(2)请求书中应当包括的内容
a.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b.申请人所知的所有发明人的姓名及其最新地址;
c.申请人与发明人不同时,或者在有多个发明人的情况下申请人与发明人不完全相同时,应当提供申请人以合法方式获得申请权的情况说明;
d.申请人在香港的文件送达地址。
(3)必要时需要提交的文件
a.短期专利申请的发明所属的IPC分类号;
b.优先权声明和在先申请副本;
c.不损害新颖性公开声明和有关说明;
d.微生物保藏的有关资料。
(4)申请费用
申请短期专利应当在提交请求申请文件后的1个月内(如果申请不是一次提交的,自最早提交的部分申请文件之日起)缴纳提交费和公告费共4070港元。逾期未缴纳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补缴,但要增加滞纳附加费,超过滞纳期仍然未完成缴费手续的,短期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
1.2以国际申请(PCT申请)为基础的短期专利申请的申请手续
一项国际申请如果指定了中国,并且指明要求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当该项国际申请进人中国的国家阶段后,申请人也可以就该项国际申请中的发明申请短期专利。
(1)提出申请的时间
上述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该项国际申请进人中国的国家阶段之日起的6个月之内提出短期专利申请。
(2)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说明
a.国际局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1条公布的国际申请的影印本;
b.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1(3)条公布的国际申请的国际检索报告的影印本;
c.该项国际申请进人中国的国家阶段的日期;
d.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该项国际申请的译本(如果有的话)以及其他资料的影印本。
(3)该短期专利申请的申请口为国际申请日,其他手续同一般短期专利申请。
短期专利申请经过形式审查合格后,知识产权署将尽快以规定方式公布短期专利说明书、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和发明人的姓名或名称,并在宪报上刊登授权公告,同时将专利证书送交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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