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08年12月31日,甲企业仅完成了第一台和第二台车的生产,并反映在“存货-产成品”中,其中第一台车亏损20万元,第二台车亏损10万元,第三台和第四台车尚未开始生产。此时是否可判定为亏损合同?是否需要计提预计负债以及存货跌价准备?其实,虽然第一台车和第二台车共亏损30万元,但是由于第三台车和第四台车预计盈利40万元,从销售合同整体看,甲企业共盈利10万元,不符合亏损合同的定义,因此不需要计提预计负债。
而截至2008年12月31日,第一台车和第二台车的成本共计230万元,可变现净值为200万元(不考虑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需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30万元。
在判断一笔合同是否属于亏损合同时,应当着眼于合同整体,此时需要考虑学习曲线的影响,即合同执行之初由于人员培训、设备磨合等原因导致产品单位成本较高,此后随着工人熟练度提高和设备的有效运转,产品的单位成本会逐渐下降。只要合同总价款高于为履行合同发生的全部成本,就不属于亏损合同,无须计提预计负债。
与亏损合同不同,存货跌价准备需要着眼于存货个体,由于上述学习曲线的影响,先生产的产品单位成本较高,超过了可变现净值,此时应当对具体存货个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上述处理看似矛盾,但实际上都是为了保证资产负债表的公允,是新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观的体现。存货是一项资产,计提跌价准备是防止单项资产价值高估。亏损合同确认的是一项负债,不计提预计负债是由于合同整体未满足负债的确认条件,即不构成一项负债。
也许有人会提出疑问:合同整体为盈利10万元,如果在2008年度将存货跌价准备30万元确认为一项费用,势必造成未来期间确认40万元的利润,是否意味着利润表反映有失公允?能否将10万元利润平均分摊到4辆车上,在各期间进行确认?但这种处理方法是基于损益表观,将会损害资产负债表的公允,与新会计准则以资产负债表观为核心的理念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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